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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条件 |
|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有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由户主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和材料。
2、社区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榜公示不少于3天,同时调查、核实、评议。在接到... 详细信息>> |
| 补助标准 |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05元/人.月(与2009年标准相同)。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及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450元/人.月(与2009年标准相同)... |
| 执行期限 |
| 1.2010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及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执行2010年12月31日止。...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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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对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详细信息>> |
1、单位性质:厦门市救助管理站,依据国务院《救助管
理办法》授权,旅行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的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2、救助站职责: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实施救助。对象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
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内容:提供符合
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
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
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
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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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 详细信息>> |
| 申请指南 |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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